爸媽分房 兒擬協議 「在家不能亂搞 在外不管」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蘇姓男子與林姓妻子結婚30多年,感情冷淡,二人的兒子居間調和,主筆及擬定「分房協議書」,內容是約定「不得單獨帶異性友人回家過夜或作愛,在外面怎樣不能過問」,由父母簽下,但兒子的用心還是白費了,夫妻關係名存實亡,蘇男最後向法院訴離,新北地院認為夫妻簽這種離譜協議,毫無互信基礎可言,判准離婚。
離譜協議也簽 准離
蘇男與林女68年結婚,至今已36年,子女早已成家立業,夫妻感情隨著時間流逝而淡薄。100年間,夫妻回台中找岳母,但蘇男自顧跟熟人聊天,把妻子晾在一旁,兩人產生爭執,此後冷戰、分房,連吃飯都各吃各的。
蘇男4度訴請離婚,均因兒子調停而作罷,前年在兒子調解下,蘇男承諾不再訴離,但夫妻卻簽立分房協議書,開宗明義指「雙方不得干涉對方交友狀況(含情感問題),也不得單獨帶異性友人回家過夜或作愛,在外面不能過問。」
夫妻事後同住一屋,彼此漠不關心,蘇男最終仍訴離,林女要求將登記在丈夫名下的房產一半權利給她,就願意離婚,還指責蘇男曾帶兩女返家,違反協議,並控蘇逼她工作;蘇男反控妻買賣股票被斷頭,為了改運擅改祖先牌位位置,還向子女借錢,他沒逼妻工作,是妻當時狀況必須有收入。
兒盼換取父親不提離婚
兒子出庭說,父母常為瑣事爭吵,父親並非體貼的男人,有時說話會不自覺讓對方不高興,他搬出門前,常居中協調,有一晚他勸母親:「年紀大了,不需要這樣吵」,父母分房,是他建議簽分房協議,內容也由他主筆,以換取父親不提離婚,父親曾對他說還是很愛母親,不懂為何又提離婚。
法官認為,雙方多年無互動,雖同住一屋,卻各自生活,互不關心,此份分房協議書,等於是同意雙方「各玩各的」,夫妻毫無互信基礎與情分可言,且開庭時互相指責,婚姻發生破綻,責任不相上下,判准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