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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草案/都更流氓、討債 列組織犯罪重懲

2015/11/13 06:00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把脅迫都更、討債等行為,列入組織犯罪類型;草案也擴大組織犯罪認定,只要3人以上,不一定要有組織名稱、規約或儀式,只要不是臨時起意、立即實施的犯罪,就可認為組織犯罪。

不一定要有組織名稱

為因應組織犯罪多樣化,草案把「組織犯罪」的定義修正為,3人以上,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的罪,所組成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組織。而所謂「結構性組織」,指不是為了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要件。

草案也以現行司法實務常見的4種組織犯罪類型正面列舉,包括要求他人出售股份或放棄經營權、配合都更重建程序、購買商品支付勞務報酬、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內容等;如果組織成員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連,而有上述4種行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為防止組織坐大,草案也增列招募他人加入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招募未滿18歲以下年輕人加入組織更加重2分之1罰責。強迫吸收成員或阻止成員退出,將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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