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障踩高蹺討生活 「妨害交通」吃罰單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今年3月,右眼幾近全盲的街頭藝人李進圍在台北車站表演踩高蹺,被檢舉妨害交通,吃下2張各1800元的罰單,李不滿提出行政訴訟。新北地院法官認定他確實違規,但因警方裁量有超出基準表的瑕疵,判李勝訴,暫時免罰。
據查,李進圍右眼因白內障全盲、左眼近視1千度,自暴自棄,行乞街頭3年多。某天,一名70多歲的老太太塞了3000元到他手掌心,他深受感動,希望能以自身力量回報他人。
李男打扮成小丑,學習踩高蹺、吹口琴,從此在街頭賣藝,還考上街頭藝人,若遇到民眾打賞,他會準備一份小禮物回贈,而這個「從乞丐變成街頭藝人」的故事,也感動了不少人。
李進圍在街頭表演多年,從未被開單,但今年3月31日上午11時與中午12時許,他在台北車站附近表演時,被檢舉妨害交通,北市中正一分局員警到場,認為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當場舉發,李男拒簽,並於4月27日到案陳述不服,警方於5月裁處各罰1800元,合計3600元。
中正一開罰有瑕疵 被撤銷
李男提出行政訴訟,指自己是中度視障街頭藝人,踩高蹺表演已近10年,也有25張街頭藝人執照,沒有妨害交通,且警方連續開單卻沒取締攤販,明顯欺負他是視障藝人。警方解釋,李男未取得台北市政府核發的藝人活動許可證,不得在北市街頭表演,且李男確實違規,裁處無誤。
法官認為,李男確實違規,但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違反「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於期限內自動繳納或到案罰1500元、逾期到案或逕行裁決為1800元,李男於4月已到案陳述不服舉發,但警方卻處以各1800元罰鍰,與基準表不符,有裁量濫用瑕疵,撤銷原處分。
不過,判決同時指出,警方對於李男是否另為裁罰,應由警方本於職權為適法處理,且李男已先負擔一審裁判費300元,因此也判警方應賠償李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