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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交又車震 賠少女38萬

2015/06/05 06:00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去年4月,張姓男子在網路上認識13歲少女小珍(化名),不到一個月就陷入熱戀,張男等不及跟小珍見面,要求「網交」,見面後還兩度在路邊車震,家屬氣得對張男提告,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小珍未滿14歲,網交屬猥褻行為,加上2次性行為,判2年徒刑,緩刑4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還應賠小珍38萬元。

法官認為,張男和小珍是男女朋友,一時迷亂才發生猥褻、性交行為,且已達成和解,由張男賠償38萬元,應無再犯之虞,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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