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沒發動用腳划 酒駕判刑

酒後用腳划行,沒發動,仍被認定酒駕。(圖為模擬照,非新聞當事人,記者林嘉東攝)

酒後用腳划行,沒發動,仍被認定酒駕。(圖為模擬照,非新聞當事人,記者林嘉東攝)

2015/04/22 06:00

〔記者王定傳、吳仁捷/新北報導〕喝酒後不發動引擎,光是用腳「划機車」,仍算酒駕。

新北市張姓男子酒後打算把機車停好,他沒插鑰匙、也沒發動引擎,僅跨坐機車上,以雙腳划行機車,溜下斜坡,正好被警方遇見;因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9毫克,新北地院法官認定他酒駕,依公共危險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法官認定酒駕,主因是檢察官提出台中高分院98年一份判決,其認定,所稱「駕駛」是指使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只要行為人控制動力交通工具,即構成駕駛行為,並不以引擎啟動為必要;例如下坡為省油而關掉引擎划行,或車輛故障由其他車輛拖曳,雖未啟動引擎仍能操縱移動。這種情形,若行為人處於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也可能產生交通上的危險。

本案判決書指出,去年11月10日晚間,45歲張男在林口中正路一間卡拉OK歡唱、喝啤酒後,他離開包廂,要把機車停好,因擔心酒駕被抓,沒插鑰匙、沒發動引擎,跨坐機車上以划行方式,把車從中正路313號划到310號時,被員警撞見他渾身酒氣。

檢警偵辦時,張男認為這不算酒駕。不過,叢姓警員證稱,「我沒有看到、聽到張男有發動引擎,該路段是一個小斜坡,所以不需要發動引擎,只要用腳踢一下,就可以慢慢往下滑」、「他的車速大約5到10公里左右」;另一名葉姓警員則說:「張男機車上沒有鑰匙、機車排氣管沒有溫度!」

法官認定這種方式就是酒駕,審酌他認罪,且以划行方式操控機車,速度不快,對於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較低;不過,他有酒駕紀錄,構成累犯,依法加重刑度後,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判刑2月。

不發動用牽的就沒事

那麼,喝了酒,用推的就OK嗎?新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執法組昨表示,警方目前執行取締酒駕要點以車輛引擎發動、坐在駕駛座並有行駛移動,若民眾「牽著機車前進,不發動引擎,且沒有坐在其上移動車輛」,就不構成公共危險罪。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