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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媳6年花500萬 婆婆發傳單判拘

婆婆寫下「一個母親的心酸淚史」,但法院卻認為與公共利益無關,誹謗罪名成立。(記者張瑞楨攝)

婆婆寫下「一個母親的心酸淚史」,但法院卻認為與公共利益無關,誹謗罪名成立。(記者張瑞楨攝)

2015/04/16 06: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劉姓婦人不滿媳婦游女花光兒子的500萬元後,就鬧離婚,到游女住處散發「一個母親的心酸淚史」傳單給左鄰右舍,要大家評評理;游女認為錢都用於家庭開銷,怒告婆婆誹謗罪。台中地院認為,就算媳婦花光錢,也是媳婦跟兒子2人的私事,無關公共利益,判決婆婆拘役30天。

判決書指出,游女婚後育有2名子女,卻分居鬧離婚,去年6月間,婆婆劉婦想看孫子被拒,在游女住處門口指責:「吃我兒子夠夠」、「教育出這樣的女兒,卸世卸眾(台語丟臉之意)」,還對左鄰右舍,與前來處理家庭糾紛的警察,散發「一個母親的心酸淚史」傳單。

傳單由婆婆親手書寫,內容是兒子每天清早出門賺錢,媳婦游女卻在6年多的時間,從兒子的存摺提領500萬元,兒子的帳戶餘額僅剩3035元,如果是正常家用,不會如此提領存款,且媳婦領完錢就要離婚,「這樣的行為對嗎?」

媳反駁:是全家開銷

游女反駁說,領的錢不是她獨自花用,是全家的開銷,甚至連小姑出嫁,都動支到這筆錢。婆婆則說,她所言不虛,散發傳單無誹謗意思,而是陳述事實給外人聽。

地院認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不在保障的範圍,縱使媳婦花光錢,也是媳婦跟兒子2人的私事,與公共利益無關,判決婆婆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

至於婆婆責罵「教育出這樣的女兒,卸世卸眾」,地院認為,劉婦指責的對象不是媳婦,而是媳婦的母親;另外,「卸世卸眾」是情緒話,尚未達到貶損他人的侮辱行為,這部分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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