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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墅贈女友 劈腿醫師討不回

2006/01/18 06:00

〔記者孫友廉、陳恩惠/台北報導〕曾開設中醫醫院的陳國書,擔任院長時為讓江姓女友有安全感,寫下「結婚宣言」,奉送江女一幢8000多萬元陽明山別墅,事後陳某與另名女子結婚,反悔想要回別墅,但過不了法院這關,最高法院判決陳某敗訴確定。

別戀代價高 官司一路輸

陳國書從93年間,開始打「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訴訟」興討別墅,但江女在法庭上亮出陳某的「結婚宣言」,又有辦理房屋過戶的代書幫她作證,證實房舍確是陳某送給江女的,所以陳某的官司一路從一審輸到三審,這幢「愛的別墅」成為他移情別戀後必須付出的代價。

女控男誣告 判刑5個月

此外,陳國書後於87年與陳姓女子結婚,為取回這幢別墅,也控告江女涉及背信、偽造文書、竊佔與詐欺罪,不過都未成立,江女則反控陳某誣告,以致陳某又被高等法院判刑5個月,正上訴中。

陳某的中醫院開設在台北市,醫院老員工說,陳某後來將醫院經營權轉讓他人,現易地開設養老院,從醫院院長變成了養老院院長。

一男劈兩女 醫院桃花開

據了解,57歲的陳國書與配偶陳女及江姓女友,有一段複雜的感情關係,陳女與江女都是醫院員工,原由陳女擔任行政部主任,並與院長同居,但陳某後來也與江女發展感情,江女成為醫院執行長管理醫院,最後演變成陳女、江女「王不見王」,江女管理醫院時期,陳女離開,江女離開後,陳女才回來。

陳國書打討回別墅的官司時,指出他位於陽明山的4層樓別墅,86年間遭江女擅自移轉登記在個人名下;但江女說,兩人原是同居男女朋友,準備結婚,陳某為去除她的不安全感,將該不動產送給她。

江女提出陳某簽的「結婚宣言」,宣言內容除同意將房屋過戶,也願將個人花費、醫院事務全交江女處理,而且陳某的電話由江女過濾,陳也不能獨自行動,須由江女陪伴在旁等。


女方母親氣憤︰別墅錢都是女兒繳的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男友陳國書移情別戀後,獲得別墅的江姓女子,為這段破碎的感情心情大受影響,江母昨天表示,女兒最近外出「修行」去了,需要好幾個月才會回來。

談到陳國書,江女母親氣憤地說,當初女兒與陳交往時,陳某曾向她女兒借了數百萬元;另外,陽明山別墅雖然登記在女兒名下,但錢一直都是女兒在繳,女兒從未自陳的身上得到任何好處。

本身為虔誠佛教徒的江母表示,女兒因為遇人不淑,所以心情很差,才會以出去修行的方式沈澱自己,至少還要好幾個月才會返家。


新聞分析/良善結婚宣言 應視同有效

記者孫友廉/特稿

曾任中醫院院長的陳國書立下「結婚宣言」,後來與女友翻臉,宣言等於白宣了;從法律角度看,「結婚宣言」只要不違反婚姻本質,如夫妻間忠貞、互相扶持等義務,也未違背公序良俗的話,應視同有效。

以本案的「結婚宣言」內容看,陳某願意讓女友掌控一切公私務,這並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所以如若兩人真的步入禮堂,法律上承認這件宣言;假使內容是提供什麼條件,就能養小老婆、偷情等,則違反夫妻忠貞義務,法律上不承認有效力。

至於現今社會時而傳出的「性愛契約」,訂定以發生性關係來抵債等內容,因立約雙方多半無夫妻關係,所以契約內容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視為無效。

如若夫妻之間也訂定「發生一次性關係要給多少錢」等約定,日後就算兩人翻臉,打起「要錢」的官司時,法院基於兩人原屬「男歡女愛」而訂立,加上「法不入家門」,仍會駁回請求。

外國有些男女婚前會訂定「一旦離婚就須放棄贍養費、分財產等」等婚姻契約,我國法界對此有兩派看法,一派認為純屬財產問題,不涉及公序良俗,應可允許,但前提應是兩方協議離婚,並非裁判離婚,否則發生虐妻等情形而離婚,無過錯的老婆依舊不能爭取任何錢,就說不過去。

另派持反對意見,認為贍養費是要保障一個人將來的生活,任何一方不能要求另一方預先拋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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