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佔未徵收路地 挨告判賠
2009/10/23 06:00
〔記者鮑建信、陳文嬋/高雄報導〕全國各縣市都有很多私有土地,是尚未被徵收的既成道路,民眾若長期佔用停車、擺攤,小心觸法賠錢!
高市盧姓3兄弟共同持有一塊土地,但每人不到一坪,結果被劉姓鄰居佔用停車,時間長達近五年,請求給付租金,法院調查劉僅佔用一坪多,判決賠償5280元。
坐落於高雄市鼓山區內惟段一小段746地號9平方公尺土地,為盧姓兄弟3人共有,各有3分之一持分,劉姓鄰居自93年8月起,至今年2月止,未經盧等同意長期佔用,用來停放自小客車,在車輛前後放置盆栽及雜物,於是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要求給付每人7920元租金。
劉則指稱,該地沒有標示私人所有,土地性質為「道路用地」,已屬私有既成道路,供公眾通行為目的。去年4月初,該地劃設紅線禁停後,即將自小客車往內停放在他的745地號土地,原告並無損失;況且,先前所停位置,車體一半在水溝地正上方,另一半則在其所有745地號土地,否認佔用。
未徵收地 地主有權利
法官調查,該土地經編列為道路用地,僅為都市計劃上的「土地使用分區」而已,尚未由政府依法實施徵收而發給補償費,不能因此認為原告喪失對土地的權利或不得再為管理使用。
又查,被告因竊占該地,刑事被判處拘役40日,並查被告車體和前後置放盆栽等雜物,僅佔用4平方公尺,應給付3名地主各1760元比較合理。
劉某對法院判決無法接受,他不滿指出,既成道路屬於大眾通行空間,尤其馬路未公告這是私人地,左鄰右舍都是如此停放,根本不曉得是盧姓3兄弟所有。直到交通局劃設紅線迄今,未再佔用馬路,沒想到還是挨告,法院竟判決竊占罪成立,實在太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