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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 性侵犯須定期警局報到

2005/09/01 06:00

〔記者黃敦硯╱台北報導〕明年1月1日起,我國對性侵害犯罪的預防工作將再向前邁一大步。

每半年報到並錄影存檔

警政署新出爐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規定,從95年1月1日起,凡是犯下性侵害案件者,只要是服刑期滿、假釋、緩刑、免刑、赦免或緩起訴處分,往後7年內,每6個月就要向警察局報到1次,並辦理登記,同時接受警方留下加害人的全身影像錄影存檔。

警署將同時建立資料庫

更重要的是,警政署將同時藉此建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庫」,並從明年7月1日開始,接受各級公、私立學校(包括大學)、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在僱用人員時申請查詢。

供學校兒少機構聘僱查詢

另外,保全業法、殯葬管理條例等多項明文規定犯性侵害罪經判有罪不得從事這些行業,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警政署)可申請查詢資料庫,而公務機關為偵查犯罪也可申請。

若違反規定可罰鍰、判刑

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一旦加害人未於警方約定時間前往,第一次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鍰,若下次仍未到,警方即將其函送至檢方偵辦,依法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警方表示,由於性侵害犯罪再犯率很高,藉由對性侵害加害人的登記報到作業,可讓轄區警察能有跟加害人當面溝通機會,對其產生約束、嚇阻的效果,以減少性侵害犯再犯機會。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規定,凡犯下刑法妨害性自主或強制性交罪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的登記及報到。為此,警政署與刑事警察局特別邀請相關單位共同研擬「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草案」,最近出爐,已送至內政部討論。

草案規定,當加害人前往戶籍所在地的警分局時,受理警察將登記其身分,要求他交最近6個月的照片,並拍下其自轉一圈的全身影像錄影,同時,加害人若就學或就業,要留下其學校或工作名稱、地點等相關資料,以及他所使用的車籍資料。

監控7年期滿可刪除資料

警方會再通知下一次應報到時間,而如果加害人的資料有所變動,要主動提出變更,警方受理登記,則要在24小時內完成資料更新,若其7年時間都準時登記報到,一旦期滿,則將其從資料庫中刪除,不再列管。


掌控狼人 遏性犯罪

記者黃敦硯╱特稿

性侵害犯罪對被害當事人來說,是窮一生都揮之不去的夢魘;保護國人免於性侵害的威脅,便成為政府無可迴避的責任。「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草案」及時出爐,將可收到適度約制加害人再犯,至於提供查閱的規定,更能減少無辜民眾可能身處被害的犯罪情境,減少民眾無辜受害,對預防性侵害犯罪無疑是一劑強心針。

應維護報到者的尊嚴

當然,登記報到及查閱制度,於明年正式實施後,仍可能會引起部份人權團體的側目及非議,因此,各警分局應派有經驗的專人處理,並注意維護登記報到者的尊嚴與權益,勿使其心生怨懟,以免再生報復之心。

事實上,會有這項新措施,是因為性侵害犯的再犯率相當高,一旦這些罪犯放出去後,將使不特定大眾陷入被害的危機裡,因此適度的要求這些人定期回到警察機關登記報到,經由有經驗的警察跟他們對談,讓他們了解到自己仍被監控中,可以適時對其產生約束作用。

學校幼園查詢預防危機

另外,開放讓各級學校、幼稚園、托兒所等單位申請查詢,則屬「對症下藥」。根據統計,在性侵害案件中,兒童及少年遭受性侵害的比率高達65%,在德國、美國等先進國家基於社區監控理念,多有限制性侵害加害人在兒童與少年聚集工作場所工作的規定,以確保他們不處於有遭性侵害之虞的情境中。

因此,假如各級學校等單位認為有必要,在聘用新進人員之前,可以先申請查閱應徵者是否為登記報到的加害人,預作處置。

可以預見的是,未來再配合預防性測謊,以及電子監控方式,將能更有效地對性侵害加害人進行監控,畢竟藉由足夠的外控機制,以及適當的社會防衛,才能減少性侵害犯罪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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