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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明年1月底前廢除

2008/07/24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引發治安與人權爭議的檢肅流氓條例,曾被大法官三度宣告違憲,司法院、法務部和內政部已開會形成共識,預計明年1月底前廢除整個條例,且依內政部調查結果,全國23個縣市警察局,有16個贊成廢除,司法院官員認為,第一線警方也多表支持,顯見是該儘早廢止。

沿用53年 3度被宣告違憲

檢肅流氓條例源自於民國44年行政院發布的「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民國74年由總統公布為「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民國81年刪去「動員戡亂時期」,沿用至今已53年。

大法官從84年起即宣告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文違憲,後來90年、97年間又陸續宣告部分條文違憲。

修不如廢 司法機關有共識

據了解,內政部面對檢肅流氓條例多次翻修,仍被宣告違憲,遂考量「修不如廢」,加上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等機關也支持,因此決定快刀斬亂麻,否則若繼續「只修不廢」,不知那天又要被四度宣告違憲,將機關人力等資源浪費在修法工程上。

至於明年1月底前一定廢,是因為考量今年2月間,司法院大法官三度宣告部分條文違憲時,給予1年修法時間,明年1月31日起,部分條文將因牴觸憲法自動失效。為省去三度翻修時間,乾脆趕在明年1月底前將整個條例廢止。司法院官員指出,部分民眾可能質疑檢肅流氓條例廢除後會衝擊治安和社會秩序,但依條例內容,其實嚴格執行現有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就可達到維護治安效果。

警也贊成 避免法律疊床架屋

官員表示,不少流氓惡行其實與許多刑法處罰規定重疊。例如流氓條例第2條規定的持有、製造、販賣槍枝等行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已罰;同條文的主持、操縱幫派等行為,組織犯罪條例也有法定刑責,廢除檢肅流氓條例也可避免法律疊床架屋。

至於站在打擊犯罪第一線的警方,理應不輕易放棄可維護治安的武器,為何多數竟贊成廢除?官員私下透露,可能與警方勤務過重有關,少了流氓案件,可專心對付其餘案件。

大法官首度宣告檢肅流氓條例違憲為釋字第384號解釋,認為第5條到第7條,及第12條和第21條,有關強制人民到案、限制證人詰問、警方告誡權,及刑罰和感訓處分累計處罰等條文違憲。釋字第523號則要求留置處分(類似羈押制度)要件應明確化。

釋字第636號認為,條例第2條關於欺壓善良、品行惡劣、遊蕩無賴的規定過於模糊,第12條則過度限制被移送人對證人的對質、詰問權與閱卷權,與憲法意旨不符,應在1年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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