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監控鄰開車 45張罰單全撤銷/「比違規侵害度更高」
2026/04/18 05:30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
合成示意圖
返家未打方向燈 連續遭檢舉
彰化縣一處寧靜的鄉間巷道,因鄰里間發生「監視器攻防戰」掀起爭議!曾姓男子被檢舉開車返家,轉彎進入住處時未打方向燈,短短一個月遭檢舉四十五次,累計罰鍰高達五萬四千元,但此一交通違規行為,牽扯出竟來自鄰居長期架設監視器、全天候監控拍攝的行為,引發侵犯隱私權疑慮,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撤銷全部罰單確定。
事件起於二〇二三年七月至八月間,警方依據檢舉影像連續開罰,車主最初為謝姓女子,經申訴後改認定實際駕駛是曾男,但曾男認為他遭到密集檢舉,應該是特定人士刻意針對他所為,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中高行法院審理發現,檢舉人是住在曾男住所對面的住戶,而對方架設的監視器,不僅拍攝道路,甚至涵蓋曾男住家的門口及庭院,影像範圍已延伸至私人生活領域,等同長期監控、蒐集特定住戶的生活動態。
全天候監控 已侵犯隱私
法官審理認為,監視設備若僅用於自保尚屬合理,但本案已明顯逾越必要範圍,對他人隱私與資訊自主權造成嚴重侵害,且具有持續性與針對性,性質上已非單純防護,而是帶有蒐證與監控目的,即便曾男確有開車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違規事實,但相關影像屬違法取得,依法不得作為裁罰依據。
此外,法院衡量違規情節,認定該巷道僅約二點七八公尺寬,平時車流不大,未打方向燈的行為對交通安全影響有限,不至於造成實質危害,相較之下,長期監控他人住家生活的侵害程度顯然更為重大,在本案情境下,隱私權的保障應優先於對輕微交通違規的處罰。
累罰五萬四千 行政訴訟告贏
法官認定檢舉影像屬違法蒐集資料,欠缺法律正當性,行政機關不應採為裁罰依據,最終認定原處分違反比例原則與個資法的目的拘束原則,判決撤銷全部罰單,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