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修正 預防性羈押範圍擴大 不能安全駕駛、兒少犯罪、妨害性影像等納入
2026/04/18 05:30 記者陳政宇、邱俊福/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擴大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納入納入刑法的不能安全駕駛罪(比如酒駕、毒駕、睡眠不足等)、殺幼童罪、妨害性影像等罪。(資料照,警方提供)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一〇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擴大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納入刑法的不能安全駕駛罪(比如酒駕、毒駕、睡眠不足等)、殺幼童罪、妨害性影像等罪,以及兒少性剝削、詐欺與組織犯罪的部分規定等。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強制性交、殺人、傷害、放火、恐嚇危安、竊盜等的各款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者,可予羈押。
三讀條文在預防性羈押事由中增訂多款罪名,包括刑法的不能安全駕駛、殺幼童、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妨害性影像、加重妨害性影像、供人觀覽性影像、製作不實性影像等罪,以及第三〇二條之一的妨害自由罪。
詐欺、組織犯罪 部分適用
三讀條文也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以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等,納為預防性羈押事由。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年一月廿九日併案審查民進黨立委陳培瑜、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所提刑訴法相關修正草案,司法院贊同修法並提出建議修正條文,初審通過在場立委提出的修正動議,隨後於昨天在立法院順利完成三讀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