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保證人地位卻無作為」剴剴案社工 過失致死判2年
2026/04/17 05:30 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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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姊妹劉彩萱、劉若琳虐死男童「剴剴」,二審被重判無期徒刑、十八年,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見剴剴身上多處瘀傷,卻相信保母說法,還任由保母拖延訪視,致剴剴錯失救援機會,被檢方依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罪起訴。台北地院昨天依過失致死罪判陳女兩年刑期,偽造文書部分無罪,可上訴。
有監督保母義務
判決指出,兒福聯盟既自行招募、評估及審查後,指派劉彩萱為剴剴托育照護者,客觀上將剴剴置入一潛在風險之環境,自應承擔相應之監督與保護義務。陳尚潔身為剴剴收出養案社工,且為托育期間能親自進入該場域檢視剴剴受照顧狀況之最重要陪伴者,自有協同兒福聯盟監督保母照護品質、追蹤剴剴身心發展狀況,以防免剴剴死亡義務。
合議庭表示,陳尚潔就本案具備保證人地位,是基於其在個案具體事實所為的判斷,不是因為陳尚潔的社工職業所生;法官認為陳女負有保證人地位,有實質支配力,但卻消極無作為,非克盡職守的社工。
此外,剴剴交接劉彩萱托育後出現異常行為,陳尚潔不以自身專業懷疑其說法,輕率認定剴剴異常為前保母照顧的創傷反應,且陳女更任劉彩萱以各種藉口拖延訪視,使其於三個月間,反覆以非人道方式凌虐剴剴,使其全身至少有四十二處遭受人為虐待傷勢並死亡,足認陳女的消極不作為,與剴剴死亡有因果關係。
偽造文書部分,合議庭表示,無法排除陳女是因資訊混亂之際而出錯,且陳女雖錯將剴剴死因記為溢奶,但同一份內容陳女仍詳記證人黃聖心所述剴剴不合理傷勢,認其尚無捏造事實的故意,判其無罪。
合議庭審酌,陳尚潔犯後推諉卸責否認犯行,且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或有何賠償損害的意願等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害人家屬與檢方請求從重量刑意見,兼衡陳女違反義務的程度甚高,造成剴剴生命法益喪失及家屬終身無法彌補的苦痛與自責等,依此判處兩年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