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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方應更嚴謹 法界:勿過度擴張貪污罪

    2025/12/08 05:30 記者陳彩玲/台北報導
    清潔隊員回收32元電鍋事件引發社會議論。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清潔隊員回收32元電鍋事件引發社會議論。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清潔隊員回收卅二元電鍋事件引發議論,關鍵不在物品價值,而是牽涉貪污治罪條例、竊盜、廢棄物法制、行政機關對垃圾管理權限等多層法律問題。法界提出不同判例和論述,在修法之餘,更值得探討的是清潔隊員拿走的物品,是否為職務上持有?還是「無主物」?這些會讓案件從貪污到竊盜,甚至完全無罪,檢察機關在認定上應更嚴謹,避免過度擴張貪污罪。

    北市內湖清潔隊員私下帶走辦公桌椅、基隆偵查佐侵吞市民拾得物等案,均被認定非「職務上持有」,法官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竊盜罪論處。此問題在電鍋案也被視為核心,有資深檢察官提出,並非物品放在機關內,就算「公務員持有」,必須是因職務負責該物。

    另有法界人士認為,法務部的回應並不恰當,修法是另一回事,應全盤探討的是,市政府收集民眾廢棄物,是否代表市政府先占或所有?民眾將物品拋棄的本意,是否即贈送予市政府,或願意提供有需要的人使用,均有探討空間,且擅自取回應視為竊盜,怎會加重變成貪污?

    再者,廢棄物是否為無主物,將決定案件是否「無罪」。法界人士指出,從桃園清潔隊員私自帶辦公椅一案,可見無主物是原所有人明確拋棄的物品,根據民法規定,一旦某物成為無主物,只要任何人先取得就具所有權,不可能構成竊盜,遑論貪污。

    至於丟入垃圾車的物品,是否視為無主物,一直存在法律爭議,民眾將垃圾投入垃圾車,常被推定為「拋棄所有權」,但廢棄物是否因而立即成為無主物?是否轉成地方政府所有?各縣市行政規章不一,導致法律效果差距極大,至於從何認定,檢察機關應更加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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