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波犯罪求暴利 豈會甘願做白工/法官用基本工資計酬 重判車手
2025/10/08 05:30 記者陳冠備、張瑞楨/彰化報導
法官認定車手非做白工理由
新北市男子李松貴當車手被羈押起訴後獲釋,又到彰化縣詐得四十二萬餘元,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時,他堅稱「做白工」,還自掏腰包墊付車資,法官質疑違反常理,羈押起訴都無法阻止李男當車手決心,豈會甘願做白工?罕見用「基本工資」計算李男犯罪所得,判處二年三月徒刑,犯罪所得四一五〇元沒收。
李男判2年3月 沒收犯罪所得
用「基本工資」計算車手不法所得,司法實務極為罕見,可能是創舉;車手落網常宣稱「沒拿到報酬就被抓」,多數法官也輕信,衍生車手詐得數十萬、上百萬元,法官卻判決無犯罪所得,不宣告沒收,被質疑違反常理與社會經驗。
司法實務極為罕見
判決書指出,李男去年八月假冒投資公司營業員,於桃園市取款一七二萬元被捕羈押,桃園檢方去年九月起訴(判刑三月,併科罰金五千元),去年十月獲釋後,李男再當車手,今年元旦假冒商人,在彰化縣員林市向投資人蔘的賴姓男子詐得四十二萬五千元,今年二月於台北市行騙廿三萬元被捕羈押,犯行才中止。
台北警方拘捕李男時,一併查扣他身上現金七萬元,李男宣稱沒拿到報酬,台北地院採信,僅依加重詐欺未遂罪判刑六月,法官還認為這七萬元,無法證明是本案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例如車資),不宣告沒收。
彰化地院法官陳怡潔審理人蔘案時,李男也是承認犯行,但辯稱沒拿到酬勞,還自己墊付車資,法官質疑,李男當車手是為求暴利,羈押起訴都無法阻止他繼續當車手,做白工還墊付高額高鐵、計程車資,卻仍願意繼續奔波犯罪,此說違反常情、難以採信。
法官陳怡潔指出,李男取款不是正當交易,不法範圍應涵蓋必要費用等全部所得,參考我國今年基本工資每小時一九〇元、一日以八小時計算,估算為一五二〇元,用基本工資計算,已屬最有利李男的估算方式;至於必要費用,李男往返新北、彰化的高鐵與計程車資為二六二〇元,他在便利商店列印彩色假收據一張,十元列印費也要納入,依加重詐欺罪判刑二年三月,併科罰金四萬二千元,犯罪所得四一五〇元沒收,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