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斃馬國女大生》更審認定自首 陳柏諺改判18年10月

男子陳柏諺涉勒斃馬國女大生,一、二審均判無期徒刑,高院更一審時當庭稱「我愛她」、請求給予自新機會,更一審認定符合自首浧刑規定,且具悔意,改判18年10月。可上訴。(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男子陳柏諺(見圖,記者楊國文攝)被控掐死馬來西亞籍廿四歲蔡姓女大生,檢方建請判陳死刑,但士林地院認定陳男是要求蔡女返還十萬元遭拒後才將她殺害,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上訴後,高等法院仍判無期徒刑;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時,陳對死者示愛稱「我愛她」」,請求給他自新機會,更一審認定陳符合自首,且具悔意,昨輕判十八年十月。可上訴。
陳柏諺雙手合十 三度謝法官
高檢署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蔡女家屬的律師指出,家屬對判決結果非常不滿意,會請求檢察官上訴。陳柏諺聆判後掩不住笑意,雙手合十共三度向合議庭三位法官膜拜、道謝。
死者家屬非常不滿 要上訴
檢警調查,陳柏諺追蹤蔡女Instagram而認識,二○二二年十月十三日上午,陳男赴蔡女北市士林區的租屋處,要求她返還先前轉帳給她十萬元的部分款項;陳遭拒後,左手持粉紅色抱枕悶住蔡女眼睛,右手掐住蔡的脖子致窒息死亡,陳男返回新北市租屋處,傳訊向父親表達尋短念頭,全案曝光,警方循線查獲此案,士檢依殺人罪起訴陳。
士林地院審理時,陳否認殺人,辯稱受蔡女之託將她殺害,且兩人是「謀為同死」,請求免刑。不過,士院調查發現蔡女無輕生念頭的證據,認定陳是為錢勒斃蔡女,判無期徒刑;陳男及檢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認定陳符合自首減刑規定,犯罪情狀未達「情節最重大之罪」,判無期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陳符合自首要件,在試圖自殺前將蔡女資訊提供父親,使司法機關可儘快介入調查;陳在自殺未果後,又向員警承認犯案,在偵查及高院審理均認罪,陳也在員警不知他在蔡女租屋處犯案之際,即對前往其住處的員警坦承殺人,具真心悔悟,並考量陳非預謀犯案,也未以凌虐方式增加蔡女痛苦,具悔改更生可能性,改判為十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