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約束無效 法官籲確實評估強制治療
邱男當性侵的對象都是女童或少女。(資料照示意圖)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邱男猥褻及性侵害二名女童,關七年多獲假釋後,初始尚能遵守檢察官禁令與「加害人處遇計畫」,沒想到假釋期滿後一年多,又再犯性侵害國中少女案。法官認為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以及母親關懷的家庭約束,都無法取代刑罰矯正,在判決書中述明,待其入獄後,監獄應在邱男出獄前,確實評估有無強制治療必要。
父家暴 兄婚後家庭仍穩健
對於邱男出獄後,又再犯下性侵害未成年女子案獲判執行刑八年,法官有三個面向考量,在判決書中指出,雖然邱父生前常對母親施暴,但邱男的胞兄結婚育有子女,穩健就職及組織家庭,邱男出獄後則就業不穩定,結交女友也都無法維持長久,家庭因素顯然不是可以減輕其刑責的理由。
另外,他雖於保護管束期間,遵守不得接近或與未成年女性獨處等禁令,但當外在拘束力量減弱時(比如保護管束期滿,僅剩母親監督他)又再犯,而且兩案的性侵害對象都是女童或少女,犯罪模式固著,危險性甚為明顯。
母不曾放棄兒子 他仍再犯
法官認為,邱男的母親一再自我譴責教養失敗,但始終不放棄關懷兒子,可是事實證明,家庭約束效果或母親關懷的心理羈絆,都不足以防止他再犯,故不宜過度期待家庭(母親)支持,而輕忽刑罰矯正的必要。
性侵對象都是女童或少女
法官指出,邱男有高度的矯正需求,因此加重量刑的幅度應該顯著,而非流於紙上宣示加重,據此判刑八年;法官籲請矯正機關於邱男執行期滿前,確實評估有無強制治療的必要,以免再有下一位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