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課遺產稅 須考量稅負差異
課遺產稅須考量稅負差異,宜充分考量社會背景、科技及稽徵技術之改變,通盤檢討修正遺產稅制,使其合乎量能課稅原則的本旨。(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憲法法庭昨針對擬制遺產課稅案,判決部分違憲,引發外界關注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此的立法精神,律師蔡晴羽解釋,是為避免死者生前先透過贈與等方式,進行財產移轉予配偶,配偶獲有財產利益,卻無法被課稅而產生課稅漏洞的問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中,死者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其配偶之財產,由法律直接擬制「視為遺產」,須課予遺產稅。
律師蔡晴羽指出,此立法目的本意,是為了避免配偶獲有財產利益,卻無法被課稅產生課稅漏洞的問題,但是,大法官認為此規定對於受贈配偶與其他繼承人間如此負擔遺產稅欠缺規範,可能使未獲得贈與的配偶以外其他繼承人,沒有因此獲得財產利益,卻因此須共同負擔遺產稅義務,反而有害租稅公平,即不符合平等原則,也侵害其他繼承人的財產權。
因此,大法官憲判意旨,請立法機關應於兩年內修正檢討規定,修法前針對配偶受贈財產部分衍生遺產稅額只能向配偶發單課徵;如果該配偶拋棄繼承而非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因此所增加的遺產稅負,也不得向繼承人課徵或以遺產作為執行標的。
蔡晴羽指出,大法官也提到,現有遺產稅制向「全體繼承人」共同課稅,未能反映個別繼承人各自因扶養、照顧需求,而應產生的稅負差異,此等制度制定至今已相隔五十餘年,相關機關允宜充分考量社會背景、科技及稽徵技術之改變,通盤檢討修正遺產稅制,使其合乎量能課稅原則的本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