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嚴重危害社會╱18歲車手犯行未遂分文未得 判關10月
十八歲王姓男子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嚴重危害社會 不得緩刑、易科罰金,判刑十月。(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十八歲王姓男子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向被害人收取一三三萬餘元時遭警方逮捕,犯行未遂、分文未得,辯護律師以王男以「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請求減刑;台中地院法官認為,王男雖無犯法判刑紀錄,但其所為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詐團成員,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詐欺犯罪,如果不入獄執行,難以讓王男有所警惕,依加重詐欺未遂罪將他判刑十月,不宣告緩刑、也不能易科罰金。
王男還有詐欺案偵查中
判決書指出,高職畢業的王男,去年十二月擔任假投資詐團車手,接獲上級指示,假冒投資公司外務經理,從桃園搭高鐵到台中的被害人住處,收取一三三萬餘元贓款時,當場被埋伏員警逮捕,查扣偽造的工作證,王坦承犯行。
台中地院審理時,辯護律師說,王男年紀尚輕,對本案深感抱歉,惡性尚非重大,請求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減刑;法官認為,王男雖當場被捕且坦承犯行,但沒有值得憫恕之處。
無犯罪紀錄 但不值憫恕
法官表示,王男正值青年,不思正當營生,無視政府宣誓掃蕩詐騙決心,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當面交車手,還持假證件行騙,如果被害人沒有發覺,將損失相當金錢,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可處一年至七年徒刑,不過未遂可減刑,判處王男十月徒刑。
至於宣告緩刑,法官認為,王男雖無犯法判刑紀錄,但他當車手的行徑,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詐欺犯罪,傷害社會大眾對正常交易秩序的信賴,加上王男還有其他詐欺案正由檢方偵查中,如果不入獄執行,難以讓王男有所警惕,不宜給予緩刑;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