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男老師 廁所偷拍女主任 只拍到天花板 仍判賠12萬
2024/05/25 05:30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李姓實習男老師在高雄某國小校園,偷拍女教務主任上廁所,只拍到「廁所天花板」,刑事部分獲不起訴處分,但女主任改為提告民事,主張她受到李男偷拍的影響,此後上廁所時會產生恐慌情緒,高雄地院法官認定李男的行為,確實侵害對方不應受到干擾的權利,判決賠償十二萬元。
受害者上廁所 心生恐慌
受害的女主任是在二○一九年十一月間,在校園內上廁所時,門外傳來敲門聲,她未開門,後來得知李男守在門外,但查無具體犯罪事實,對他莫可奈何。
隔年李男實習結束,被派往其他縣市的國小擔任正式教師,未料二○二一年重返高雄某國小,趁女主任如廁時持手機偷拍,疑太過緊張只拍到廁所天花板;事後雖被查獲,但當時刑法尚未增訂「未經同意,無故攝錄…」等相關新規定,李獲不起訴處分。
女主任委請律師另提民事告訴,求償六十萬元。高雄地院審理時,發覺學校對該案的調查報告,是認定李男性騷擾成立,但法官認為此屬行政調查,對李男的程序保障不足,無法認定有性騷擾,不過李男在廁所的偷拍行為,儘管沒拍到教務主任的私密處,但已侵害她在廁所隔離空間自由如廁、不受干擾及妨害其隱私的權利,依此判李男賠償十二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