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職務 保障官威的陳舊思維
司法院憲法法庭昨宣示判決,認定侮辱公務員罪為合憲,但嚴格限縮於對公務員當場侮辱行為等要件。圖為警方交通大執法示意圖。(警方提供)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司法院憲法法庭昨宣示判決,認定刑法侮辱職務罪違憲,侮辱公務員罪為合憲,但嚴格限縮於對公務員當場侮辱行為等要件。憲法法庭指出,民眾洽公或交通違規時,以言語辱罵或推撞公務員、員警,若因未影響公務執行,即使不構成侮辱公務員罪,仍可能觸犯妨害公務罪,受辱的公務員也可以提出公然侮辱罪的刑事、民事告訴。
民眾質疑職務 具監督功能
憲法法庭判定侮辱職務罪違憲,即日失效。判決理由指出,公職威嚴的法益,是指公務員身分或公職本身具有不受挑戰或質疑的威嚴,法益內容抽象、空泛,顯然是過去官尊民卑、保障官威的陳舊思維,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所追求的監督政府、健全民主的目的明顯衝突,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實難相容,立法目的牴觸憲法意旨,應屬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人民對政府及其職務的質疑意見,具有監督、促進民主的重要功能,侮辱職務罪應採嚴格審查標準,若人民抽象咒罵政府機關的職務,縱使用語刻薄粗俗,仍應屬質疑或批評公權力的言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故判違憲。
侮辱公務員罪則是獲判合憲,憲法法庭指出,侮辱公務員罪的規範目的是要保護國家法益,保障公務員得以依法執行職務,以達成公務目的;而執行公務的公務員名譽,則屬個人法益,應以刑法公然侮辱罪來規範。
憲法法庭認為,實務上侮辱公務員罪的文義範圍及適用結果涵蓋過廣,應適度限縮,應符合「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才構成犯罪,依當時表意脈絡判斷,例如口頭嘲諷、揶揄等,並非必然會干擾公務執行,單純的口頭抱怨或一時情緒反應的言語辱罵,雖會造成公務員不悅或心理壓力,但通常不致妨害公務執行。
捍衛名譽 公務員可告公然侮辱
若民眾以肢體動作例如潑冀、吐痰,或多人集體持續辱罵,對公務員施以侮辱,此時即無須先制止,而是直接判斷是否影響公務執行。憲法法庭指出,即使侮辱言行尚不構成侮辱公務員罪,但公務員或員警仍可捍衛個人名譽,提告公然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