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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敏惠心腹涉貪 確定判七年半要關了

嘉義市政府前機要專員吳健榮涉貪判刑7年6月定讞。(取自臉書)

嘉義市政府前機要專員吳健榮涉貪判刑7年6月定讞。(取自臉書)

2024/02/28 05:30

〔記者溫于德、王善嬿/綜合報導〕前嘉義市府養護工程科技士吳健榮,被控於任內收受業者三十萬元現金及價值廿多萬元的咖啡豆、茶葉等,協助業者履約及請款時不受刁難,吳男二○一八年三月退休,二○一九年一月被市長黃敏惠以機要職回聘擔任市府專員後爆發該起貪污案。二審逆轉依貪污罪判處吳男七年六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五年,犯罪所得均沒收,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嘉市府前機要「有實質影響力」

檢方查出,吳男原為嘉義市府養護工程科技士,自二○一六年起藉由負責督導路面整修工程等機會多次護航廠商,涉收受業者現金、茶葉等賄賂,他稱其中十萬元,是由簡姓業者將其公司的獎金分享給他,否認索賄;另承認收茶葉等,但分配同事享用。

吳男二○一八年三月退休,黃敏惠回鍋任第三任市長,他二○一九年一月以機要職回聘擔任市府專員,直至本案爆發,吳男二○二一年元旦離職。

一審嘉義地院認定,業者所承攬工程,市府承辦人員都不是吳男,他也不是有決行權的長官,簽呈及相關文件均無他的簽章,他也未催辦公務員執行請款及驗收,對工程無實質影響力,且無法證明業者所交付財物,與他的行為間有對價關係,判他無罪。

二審逆轉有罪 吳健榮上訴駁回定讞

二審高等法院援引三年前大法庭裁定,指相關簽呈及文件核章、會辦單位人員及機關長官都不包括吳男,然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乃指一般職務權限,不以依內部事務分配所實際具體負擔的事務為限,只要行為與其職務有關連性,就有實質職務影響力,且吳男與管線業務承辦人有類似師徒關係,具一定影響力。

二審也指,業者供稱拿錢給吳男,是因為承攬嘉義市管理服務案,知道標案如果有問題或有狀況,可請他幫忙,故具對價關係,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吳男七年六月、褫奪公權五年,沒收犯罪所得十萬元及價值廿一萬多元的咖啡豆及茶葉;同案黃姓與陳姓業者被判刑六月、簡姓業者判刑四月、林姓業者判刑二月,均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所有被告上訴,全案確定。

嘉市府:尊重司法判決

嘉義市政府昨對本案回應,尊重司法判決,記者昨致電吳健榮轉語音信箱,未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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