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獵豔 國中女10年後提告 狼師重判8年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曾在宜蘭縣某國中任教的劉姓男老師,二○一二年起數度與校內女學生小美(化名)發生性行為,事隔十年後,小美使出一記回馬槍對他提告,宜蘭地方法院審結,法官審酌事證認定犯行,斥責劉男未維護師道謹守師生分際,重判有期徒刑八年。
法官斥責未維護師道謹守分際
判決指出,劉男過去任職小美就讀學校,認識後成了男女朋友,當時小美仍是國二學生,而劉男當年廿八歲,經常利用假日載女方出遊,在車內、宜蘭市租屋處至少有十次性行為並互傳裸照,小美二○二二年才向警方報案,全案移送檢方偵查起訴。
小美在庭訊時指稱,劉男是隔壁班的導師,有教她們班上數學,兩人在社團活動結識,第一次出遊時被老師親密舉動嚇到,互動關係從她國二上學期開始,持續到國三下學期,到了畢業前夕,老師對她逐漸冷淡。
劉男坦承與小美交往,但否認性交犯行,他覺得此事為「人跟人之間的來往」,事情已經過很久了;反指小美在二○二二年間跟他的妻子要二百五十萬元,他沒有給並請律師處理,女方便提告。
合議庭法官認為,小美在偵查及地院審理過程中指陳歷歷,若非親身經歷無法編織相關情節。審酌劉男、小美臉書及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雙方交往期間互傳裸照等事證,足認雙方是親密男女朋友,劉男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合議庭審酌被告在國中任職教師,利用女學生性智識不成熟及對教師尊重而不敢違逆心理狀態,一再與小美發生性行為,戕害當事人人格健全發展,對女方一生影響深遠。
狼師轉大台北公立高中任教
劉在偵查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惡劣,法官認定小美在未滿十四歲、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期間,劉男與她共有十次性行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可上訴。
據了解,今年四十歲的劉男擁有碩士學歷,妻子也擔任教職,事發後他離開原學校,轉往大台北地區某公立高中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