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白不能當唯一證據 二審改判毒販無罪
2024/02/16 05:3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陳姓男子涉嫌販賣甲基卡西酮成分的原料粉一公斤,被地院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但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證人供詞前後不一,警詢自白不得作為唯一證據,改判無罪。
一審判8年
檢方指出,二○二一年八月間,陳男在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跳傘場附近,以十一萬元價格,販賣含有甲基卡西酮等成分的三級毒品原料粉一公斤予男子曾子勳(地院判罪),二日後曾男交付款項。
潮州分局等單位接獲線報,持拘票拘提陳男到案,並經他同意,搜索住處查扣做案用手機,依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屏東地檢署偵查起訴,並被地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陳男不服上訴指出,未曾看過該原料粉,因不想被羈押才在警詢自白,堅決否認犯行。他的辯護律師則說,曾嫌有可能為了獲得減刑,才指控陳男販毒。
高雄高分院勘驗曾男多次應訊筆錄,發現指控內容前後矛盾,不足採信,而陳男的警詢自白不能當作有罪唯一證據,撤銷原審判決,改處無罪,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