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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盆擺屋外道路 公車撞上 警罰1500元 屋主打官司敗訴

謝姓男子在屋簷下放花盆,公車因閃避他車撞到花盆,警開罰1500元,謝男指住在五城派出所旁50多年,從未發生這種開單事件,圖為五城所。(取自GOOGLE街景)

謝姓男子在屋簷下放花盆,公車因閃避他車撞到花盆,警開罰1500元,謝男指住在五城派出所旁50多年,從未發生這種開單事件,圖為五城所。(取自GOOGLE街景)

2024/01/25 05:30

〔記者陳鳳麗、張瑞楨/南投報導〕南投縣謝姓男子在自家屋簷下放花盆,放置處有舖設柏油,有公車因閃避他車而撞到花盆,民眾報警處理後,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一千五百元,謝男指該處是私人地,提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花盆置放地點就是道路,不能置放妨礙交通物品,判謝男敗訴。

前年十二月,公車在南投縣魚池鄉某道路停靠站牌時,因閃避他車撞壞謝男放在屋簷下的花盆,謝男報警,警方處理後,另依道交條例「在道路置放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對謝男開罰一千五百元,謝男指稱,花盆放在屋簷下五十年都沒事,且放花盆處屬私有地而非道路,不能因柏油舖設逾線就片面斷定他違法,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單。

私人地 不能影響通行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道交條例規定,道路定義包含騎樓、走廊,即供公眾通行之處,縱使謝男稱該地點屬私有地,並不影響「道路」的實性,從警方拍攝照片可看出,花盆佔據柏油路,已影響他人通行,才會讓公車停靠站牌時撞到花盆,判決謝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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