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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日日shoot》如何確保拿到和解金?可請求檢先上訴 防被告投機拒付款

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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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吳姓男子脅迫就讀國中的少女自拍裸照傳給他,一審認為他認罪和解,減刑後將他判處五年十月徒刑,不料吳男上訴後就不支付和解金尾款,還辯稱不知對方未成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罕見加重改為判刑七年半。律師張道周對此表示,這案例看似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但符合最高法院的見解;律師蔡麗清呼籲,被告應確實履行和解條件,切勿心存僥倖。

張道周表示,刑法三七○條規定,由被告上訴二審(檢方未上訴)的案件不能判更重,俗稱「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但該條後段的但書寫到「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者,不在此限」,本案就是引用此規定加重其刑。

一審是以刑法五十九條「其情可憫」減刑,二審認為吳男未坦白認罪、未履行和解條件,不符合可憫要件,因此以「適用法條不當」撤銷一審判決,符合最高法院的見解。

不過張道周也認為,最高法院去年底有一件判決,要求被告上訴或為了被告利益而上訴的案件,上級審若對刑法第五十九條的適用有疑義,應提示當事人、律師,讓兩造充分辯論,否則有違正當法律程序,造成「突襲性裁判」的疑慮。

張道周表示,實務上常見被告為了求減刑,與被害人簽約和解,卻因履行時間過長,和解金最終未完全給付;他建議檢察官應加強與被害人溝通,確認有無履行完畢,若履行時間長達數月甚至數年,被害人亦可請求檢察官先上訴,確保被告不會在案件輕判確定後就拒付;若被告獲判緩刑,卻未在期間內履行附加條件,法院可撤銷緩刑,改為執行。

蔡麗清說,吳男未付完和解金,還改口稱不知對方未成年,二審認為不適用「其情可憫」減刑規定,撤銷改判更重,符合法律要件。她表示,就算吳男不付錢,被害人仍可聲請強制執行,不影響其權益,反而是吳男自陷不利情境;被告若真想獲原諒,應依約履行和解條件,勿存僥倖心態、投機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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