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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縣議員蕭慧敏涉賄選 當選無效確定

雲林縣議員蕭慧敏涉賄選,二審台南高分院判決當選無效,不得上訴。(擷取自雲縣議會網站)

雲林縣議員蕭慧敏涉賄選,二審台南高分院判決當選無效,不得上訴。(擷取自雲縣議會網站)

2023/11/30 05:30

〔記者王捷、林旻臻/綜合報導〕雲林縣無黨籍議員蕭慧敏因涉賄選,雲檢提出當選無效訴訟,一審民事判當選無效,刑事上雲林地院認定蕭以每票一千元賄選,判兩年徒刑、緩刑五年、褫奪公權五年,但她上訴二審後緩刑被撤銷,當選無效民庭到高分院二審也被駁回,維持原判且不得上訴。

雲林縣府民政處表示,第六選區(北港、口湖、水林)議員蕭慧敏當選無效判決確定後,內政部收到法院公文(或雲林縣議會通知)會直接解除蕭的職務,並行文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議員遞補事宜,中選會召開委員會議通過後,辦理遞補公告,並通知雲林縣議會辦理議員遞補宣誓就職事宜。

第六選區「落選頭」林哲凌可望遞補

該選區議員應選五人,前口湖鄉長林哲凌在去年底選舉為第六名落選頭,因未涉及賄選案件,故無選罷法第一一七條不得遞補之限制,可望遞補,中選會仍會向法院函查確定再審議。

台南高分院認為,蕭慧敏因涉嫌違反選罷法,她在選舉期間曾向多人行賄,包含提供五百元現金求票,以及與樁腳合謀,以每票一千元的對價交付賄賂,儘管部分賄賂行為未能達成,但其行為已觸犯選罷法規定。

雖然蕭慧敏上訴稱,賄選行為並未影響選舉結果,但台南高分院認為,依選罷法第一二○條第一項規定,當選人只要是觸犯選罷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也就是有買票的行為,就構成當選無效的條件,與選舉結果沒有關係。綜合以上事實,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訴人當選無效。此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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