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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遭控如廁偷窺女 法官實測「看不到」不罰

2023/10/25 05:30

〔記者蔡昀容/宜蘭報導〕宜蘭縣林姓男子在夜市附近上流動廁所,被隔壁廁間女子指控偷窺,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一千元。林男喊冤,指當時起身剛好面向廁所間的透氣窗,但他並沒偷窺。宜蘭地方法院法官現場實測,透過氣窗僅能平視,無法看見下方如廁情形,撤銷林男原處分,諭知不罰。

今年五月二十七日晚間,女子到宜蘭市東門夜市附近的流動廁所,洗手時察覺遭人注視,轉頭向右查看,看到林男透過廁所間的透氣窗窺看她,兩人對視三十秒,她認為對方偷窺。

林男否認偷窺,他說,當時正起身要拿衛生紙擦屁股,剛好面向透氣窗。不過,宜蘭警分局仍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故意窺視他人廁所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處一千元罰鍰。

林男不服警方處分,向宜蘭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官現場勘驗發現,廁所內最高處至馬桶地面,高度一八○公分,窗戶上緣至馬桶地面,高度一五五公分,從林男所在廁間,透過透氣窗朝隔壁看,只能看到平視角度視野,無法看到窗戶下方情形,認為應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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