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結婚未登記 結婚有效?
胡峰賓律師。(記者林俊宏攝)
本報不具名讀者來信問:
16年前在法院公證結婚,但從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身分證件也沒有登記配偶姓名,兩人的戶籍地也在不同地方,結婚證書也早已不見,請問這樣算是有結婚效力嗎? 如果沒有結婚效力,還須辦理離婚手續嗎?
胡峰賓律師答:
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由於我國結婚要件採儀式婚制度,即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時,不論是否有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就有效成立,另外,如果沒有公開儀式,縱使到戶政機關登記,婚姻仍不成立。
依照讀者所述,已經在法院公證,因此已經具備結婚公開儀式及證人的要件,雖然沒有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結婚已成立生效,而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雙方要離婚時,依照戶政登記實務,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再辦離婚登記。
另外,由於我國採儀式婚制度會造成戶籍登記與實際婚姻狀態不符,且儀式是否有公開,造成相當多爭議,曾發生結婚數十年,後來一方舉證,證明並沒有公開儀式,雖然雙方有到戶政機關登記,但因不符合儀式婚的結婚規定,遭判決結婚不成立。
因此民法於96年5月23日修正結婚規定,新法採登記婚制度,依照新法規定,結婚除必須有書面及有二人以上之簽名外,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所以日後結婚都必須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要件才具備,但由於新法變動數十年來的規定,因此訂為公布後一年施行,於明年5月後結婚者,都必須到戶政機關登記,方符合結婚規定。(胡峰賓律師解答,記者林俊宏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