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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工地主任、設施主管都有責

六十五歲男工人上完流動廁所,打開廁門才走出一步,就掉入前方的吊料口內,直墜八點五公尺深的地下二樓後死亡。(台北市勞檢處提供)

六十五歲男工人上完流動廁所,打開廁門才走出一步,就掉入前方的吊料口內,直墜八點五公尺深的地下二樓後死亡。(台北市勞檢處提供)

2023/08/06 05:3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一名工人如廁完畢,開門踏出流動廁所,摔進吊料口墜樓慘死,該找誰究責?法界人士說,雇主、工地主任、工安設施主管都有刑事與民事責任,此外,雇主還會面臨行政處罰。

雇主除刑民責 還有行政罰

法律博士、昱昌律師事務所律師洪大植指出,雇主、工地主任、負責工地安全設備的主管,均須對工地的設置或管理安全負責。新聞報導顯示,罹災工人如廁的流動廁所,旁邊就是吊料口,雇主未在吊料口周邊設置護欄、護蓋等防墜設施,或在流動廁所周邊增設欄杆等防止工人如廁後不慎墜落的設施,依此,雇主、工地主任、負責工地安全設備的主管,恐涉犯刑法第二七六條過失致人於死罪,最重可處五年徒刑。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也有刑責規定,若雇主違反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導致勞工死亡,雇主可被處以最高三年徒刑。

洪大植表示,雇主、工地主任及設施主管,也要負起民事責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雇主應給予勞工遺屬五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及四十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合計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若仍不足以補償勞工遺屬的損害,還可依民法侵權行為向雇主、工地主任及設施主管提起民事賠償,要求不足的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

洪大植說,雇主還難逃行政責任處罰,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對於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雇主,可處三萬元至三十萬元罰緩。

倘若雇主是法人,例如公司,除了處罰該公司負責人外,對該公司亦可科處最高三十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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