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詢筆錄可當證據 合憲 憲法法庭:不得做為被告有罪唯一或主要證據
2023/08/05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男子王信福、沈鴻霖分別犯下教唆殺害兩警、性侵殺害兩女命案,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之三規定,認定指證他們犯案的同案共犯雖已槍決,但指證者生前的警詢筆錄,仍可當成證據,判兩人死刑確定。兩名死囚質疑警詢筆錄未經交互詰問,無證據能力,相關規定未保障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天做成一一二年憲判字十二號判決,宣告合憲,但要求未來此類筆錄,不得做為判決被告有罪的唯一或主要證據。
兩死囚質疑未交互詰問 聲請釋憲
刑訴法一五九條之三規定,證人死亡,但在警察調查期間所做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的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憲法法庭認為,這是為了追求發現真實,將未到庭證人的法庭外陳述採為證據,屬於減損被告防禦權的例外規定,因此法院應從嚴審認法定要件,確保被告於訴訟程序上獲得相當的防禦權補償,使其於整體訴訟程序中仍享有充分保障。
憲法法庭指庭外陳述 應從嚴審認
憲法法庭強調,這種未經被告當庭對質、詰問的證人陳述,不得做為法院判處有罪的唯一或主要證據,才能在發現真實的重大公益與保障被告受法院公平審判權之間,取得平衡;刑訴法相關規定在以上限縮適用情況下,不牴觸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序與訴訟權保障意旨。
憲法法庭表示,即日起的法院判決須依本項新見解,限縮適用警詢筆錄的證據採認範圍。
本案聲請人除兩名死囚,還有三名當事人,因憲法法庭判決合憲而無法獲得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