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新法 重罪、未繳貪污款 不得遴選
2023/08/01 05:30
昨三讀通過加嚴門檻 累犯要逾二分之一刑期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院會昨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正案」,加嚴受刑人遴選門檻,至少要服刑逾三分之一刑期,累犯更要逾二分之一刑期;且要符合可以假釋前一年的資格;另排除犯殺人罪、犯本刑十年以上重罪等重大犯罪者。此外,犯貪污截留公款罪或重大金融案件之罪,須繳回犯罪所得才能參與遴選。
針對受刑人遴選門檻,現行規定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新法改為「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並刪除以累進處遇級別作為遴選條件的規定,改為「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還必須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新法也排除重大犯罪者不得參與遴選,包括犯殺人罪、本刑十年以上重罪、刑法致公務員重傷罪、脫逃罪、強盜罪、私行拘禁罪、擄人勒贖罪、加重詐欺罪、人口販運罪、發起組織犯罪者;以及部分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毒品危害條例者;還有犯貪污截留公款罪未繳回犯罪所得者。
重大金融案未繳犯罪所得也排除
另,三讀條文也明定,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罪,其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均不得參與遴選;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考量若受刑人涉有另案時,顯有較高的脫逃風險,新法增訂「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五年」者,也不得參與遴選。
新法增列「淘汰條款」
此外,新法也增列「淘汰條款」,受刑人若妨害外役監秩序、安全或怠於工作;違反返家探視規定;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外役監應報請矯正署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