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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設公職律師 負責機關及公立學校訴訟

立院司法委員會昨排審「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法務部長蔡清祥(見圖)、常務次長黃謀信等列席。(記者叢昌瑾攝)

立院司法委員會昨排審「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法務部長蔡清祥(見圖)、常務次長黃謀信等列席。(記者叢昌瑾攝)

2023/05/12 05:30

〔記者謝君臨、鍾麗華/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建立「公職律師」制度,專任於政府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辦理法律事務,並代理對外訴訟;初審條文也明定,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且需加入任職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

立院司法委員會昨排審「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法務部長蔡清祥、常務次長黃謀信等列席,蔡清祥報告指出,為協助解決政府機關、機構及公立學校日益漸增的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落實司改決議,因此於律師法增設公職律師制度。

蔡清祥表示,修法有四個重點,包括:公職律師專任於政府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公職律師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等;公職律師應加入律師公會。

黃謀信則說,設立公職律師的考量有三,首先是和機關等單位信任度的問題,因為目前依個案分別聘任,信任度不一;其次是業務熟悉度的問題,公職律師長期任職於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對相關業務比較熟悉;最後是機關等單位秘密的問題,公職律師具有公務員與律師的雙重身分,容易保守秘密。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公職律師得擔任政府機關、機構或公立學校的訴訟代理人,並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擔任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案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公職律師待遇?還未規劃

對於公職律師的待遇,行政院人事總處表示,不會另訂子法規範,會依據現有的專技人員轉任方式處理,依照公務人員俸給法制統籌辦理,目前還尚未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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