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科技犯罪猖獗法律跟不上 「M化車」蒐證 待立法做後盾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警政署引進多年的「M化定位車」,被法院認定其蒐集資料未獲法律授權,判定沒有證據能力。對此,律師王捷拓表示,法院對於檢警出動M化車的通訊監察聲請,實務現況確實准否不一,須透過修法或立法才能徹底解決,此判決突顯M化車侵害民眾隱私權與資訊公開權的問題;律師翁偉倫認為此判決有時代意義,法院確認人民手機訊號的資訊公開權也受憲法隱私權保障,象徵人權的進步。
律師︰須修法或立法解決問題
前高檢署檢察官、律師王捷拓強調,一件刑案不可能光憑M化車蒐集的資訊就起訴,本案會判無罪,代表扣除M化車的資料後,其他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罪,因此仍須回到判決書,看看檢方的其他舉證何以不成立。
法官見解不同 警也困擾
王捷拓指出,實務上檢警會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書,但法官見解不一致,有些認為適用通保法而予核准,有些則認為M化車是蒐集附近所有門號資訊,違反比例原則、侵犯隱私,且蒐集的並非通訊「內容」,不適用通保法,以致准否不一。
王捷拓表示,通訊犯罪日新月異,M化車也從2G進化到4G系統,成為打擊犯罪利器,但法律跟不上時代,警方對於不同法官有不同見解也甚感困擾,近年推動修正通保法或制定科技偵查法,讓M化車有蒐集資訊的明確法源。
曾擔任過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認為,十幾年前警方辦案時,常在嫌犯車輛安裝GPS定位追蹤器,過去做沒事,但現今已確認未經報告核准即屬違法,M化車也一樣,以強制截取電波方式蒐證,有侵害隱私和資訊公開權(人民自行決定個人資訊是否公開)疑慮,此項判決彰顯法律也保障資訊公開權。對於現況,翁建議檢警依通保法聲請通訊監察書,由法官依個案權衡決定出動M化車的必要性。
檢方可依違憲等理由上訴
翁偉倫指出,雖然目前一審、高院更一審皆判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是檢方仍可依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等法律理由,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