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憲法訴訟法 新增「溯及失效」
2023/01/18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訴訟法去年施行,取消「禁搭便車」條款,即大法官只要宣告某條法規範違憲,除聲請釋憲者可據此提起救濟,以前被依該法條判決有罪者,均可提起非常上訴,惟此舉恐重創法的安定性,司法院因而決定再度提出修正案,回復「禁搭便車」規定;另新增「溯及失效」規定,讓大法官得視情況決定是否要讓違憲宣告溯及既往。相關修正案已送立法院審議中。
修正案已送立法院審議
舊制時期,原則上只有聲請釋憲的當事人打贏憲法訴訟後能獲得救濟,其他未聲請釋憲者無此機會,俗稱「禁搭便車」;去年上路的新制改為法規範被宣告違憲後,以前適用該規定的刑事確定判決,當事人均可聲請或由檢察總長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立法目的良善,希望所有受到違憲判決的刑事被告都能獲平反,但實務運作起來,恐使巨量案件如海嘯般襲來,造成各法院難以負荷的龐大負擔,例如憲法法庭今年三月將進行「妨害名譽」除罪化言詞辯論,若大法官宣告該法違憲,過去十年有一萬兩千案須重新審理,將重創法的安定性;另有些違憲法規屬於程序法,非實體法,即使宣告違憲,開啟非常上訴或再審,最後判決結果還是一樣。
為免發生排擠效應,司法院提出憲訴法第五十三條修正案,改為大法官宣告違憲法規「立即失效」,只有聲請釋憲者能獲救濟;另新增「溯及失效」規定,大法官宣告違憲時,如認有必要向前溯及既往擴大救濟,可判「溯及失效」刑事,民事與行政訴訟均適用。
新制原規定法律宣告違憲後,尚未執行或執行尚未完畢者,不得再執行,因司法院考量有些訴訟是處理私權關係,例如民事判決賠償,如因法條被宣告違憲,而使原勝訴方無法實現權利、不得再審,反再啟違憲爭議,故提出修正案刪除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