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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煙火哥挑戰公權力 重罪起訴

被稱為「新店煙火哥」的卅四歲邱姓男子。(資料照)

被稱為「新店煙火哥」的卅四歲邱姓男子。(資料照)

2022/10/27 05:3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僅因三年前女友與藍姓女子的一起行車糾紛,就瘋狂糾纏藍女、被稱為「新店煙火哥」的卅四歲邱姓男子,因其十九次在藍女住處外燃放煙火,且是將三管煙火用膠帶綑綁及串接加長引線,藉此增加燃放時間及噪音,台北地檢署認定他犯下十二次非法持有爆裂物罪、七次前罪外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及一次恐嚇危害安全罪,昨將邱男及呂姓共犯起訴。

總計觸犯20罪

依檢方起訴罪名,單是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的非法持有爆裂物犯行,就是五年以上徒刑的重罪,共二十罪若均獲法院認定成罪,刑責頗重。檢方痛批邱男挑戰公權力,惡性重大,建請從重量刑;共犯呂男坦承不諱,有悔過之意,建請從輕量刑。

起訴書指出,邱男自二○二○年起不斷以各式手法騷擾、羞辱、恐嚇藍女,甚至牽累無辜,頻繁於深夜時分放高響度及亮度的爆裂物或煙火,蠹害鄉里達兩年有餘,犯後毫無悔意,視法律如無物,並習慣透過挑戰公權力方式對外昭告其憤恨情緒,惡性重大。

此外,邱男開車前往國道三號匝道放煙火,該處須開汽車才能抵達,檢方因此將其TOYOTA轎車列為犯罪工具,建請法院宣告沒收。

據了解,檢察官原欲依可處無期徒刑的非法製造爆裂物罪究責,將煙火送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為他未分拆火藥,集中燃放不會增加每發煙火的爆破威力,才未認定涉及「製造」犯行,改以非法「持有」爆裂物等罪論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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