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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師廁所性侵少男? 二審逆轉無罪

同樣的證據與證詞,一審認定張女與男學生發生性行為,判決張女徒刑10月,台中高分院卻推翻一審判決,改判張女無罪。(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同樣的證據與證詞,一審認定張女與男學生發生性行為,判決張女徒刑10月,台中高分院卻推翻一審判決,改判張女無罪。(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2022/07/08 05:30

生講不清師穿褲或穿裙 雖通過測謊 證詞仍不被採信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中部地區一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育幼院的張姓女教保員(俗稱老師),被控兩度於半夜喚醒男院生阿強,於廁所發生兩次性行為,同性戀的張女喊冤,仍被台中地院依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少年性交罪判刑十月,她上訴台中高分院,同樣證據與證詞,二審卻認為阿強雖通過測謊,卻有說謊、欺騙師長等紀錄,且對張女是穿裙子、褲子等描述不一,深夜學校房舍寧靜,卻無人發現此事,更是可疑,依「無罪推定」改判張女無罪。

判決書指出,張女被未滿十六歲的男院生阿強(化名)指控,於二○一九年九月間,兩次於凌晨三時叫醒他,於院生住宿房舍廁所內發生性關係,他遲至當年底才告訴導師報警偵辦。

阿強於檢方偵查時通過測謊,他強調「我覺得身體被侵犯,很不舒服」;張女喊冤說,她是同性戀,已與交往七年的女伴侶論及婚嫁,不過,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阿強對案發時間、地點與過程陳述一致,無明顯瑕疵,不採信張女辯詞,判張女十月徒刑。

張女上訴喊冤說,院生都有身心障礙或癲癇,需要服藥,她要巡房、要看監視器、換尿布、要測量生命徵象,還要記錄癲癇發作次數、量體溫等,沒時間、也不會做這種事,另外,廁所是開放式,無隔音設備,走廊還設置廿四小時監視器,沒拍到異狀,亦無師生聽到異常聲響,測謊受很多因素影響,並無參考價值。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一審認定阿強描述一致,但實際上阿強對細節,有諸多前後不吻合之處,尤其是張女當時是穿裙子或褲子,描述前後不一(張女都是穿褲子工作),另外,輔導紀錄顯示,阿強曾有消遣同學、貶損他人、欺騙家人,甚且陷害同學等行為,證詞可信度可疑。

另外,法官認為,依育幼院的建築型式,以及每層樓配置至少一名夜間教保員,每兩層教保員相互支援巡房,深夜時段如有異聲,難以不被他人發現,照顧身障院生又是高壓力、高密度工作,豈有空檔做這種事?此案有諸多可疑之處,基於「無罪推定」,改判張女無罪,檢方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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