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中刑度為基準 才符人民期待
量刑從地板刑期起跳 致常被認為輕縱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排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十二案,會中提及司法官濫用自由心證,是導致輕判、輕縱的原因,而非法定刑本身不夠重。對此,一名法官分析,我國審判文化根深蒂固是從地板刑期(最低本刑)量刑,若要解決輕判問題,除了從制度面透過量刑基準硬性規範,還要改變法官的觀念,以「中刑度」做為基準,才可能符合人民期待。
他指出,如果罰則訂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地板刑是三年、天花板刑是十年,但我國司法實務長期均從「地板刑期」為量刑基準,再依被告惡行往上增加刑度,故很少有判到天花板徒刑的案例;這種模式經年累月運作,下級審若重判,有遭到上級審撤銷的風險,為保持良好「維持率」,幾乎無人願意挑戰傳統。
這名法官認為,要符合人民的對法條設計的刑度期待,法官應群體改變心態,量刑時以「中型度」為基準,例如本刑是一至七年之罪,應以四年為標準,從四年往上加、或犯行輕微者往下減,若減到一年地板刑仍嫌過重,可再引用「其情可憫」規定減刑。他表示,法官應和同僚、檢察官、律師、學者、以及社會交流,不能因為擔心交往複雜,就把自己關在小世界、不跟外界接觸。他相信,只要法官願意面對外界,判決可更貼近真實生活。
至於檢察官起訴卻被法官判無罪,他以自身經驗認為,最常遇到的就是「先射箭再畫靶」、「證據蒐集不全」,落實檢察一體應可降低此類問題;而判決有罪確定案件,若檢察官再為被告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難免挨批「打假球」,建議檢方內部統一起訴標準。
律師:中度刑才符合立法設計
律師連思藩解釋,量刑從地板刑起跳,是司法官所受的訓練使然,他認同確實應從中度刑做為標準,法官再視情節向上或向下調整,才符合立法設計,建議法學教育重新檢討。
律師陳宗豪表示,法條設計須符合罪刑法定,一昧加重刑期無法解決問題。他說,刑法第五十七條的科刑因子只有動機、手段、態度、智識、品行等抽象文字,民眾無法理解大學畢業或有兩個小孩須扶養是加重或減刑因素,遑論認同判決結果,建議司法院設計「刑事案件量刑準則」時,要以具象化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