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天母地主兒飆速撞死人/檢啟用防逃新制 扣車扣照凍財產
2022/03/20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男子簡祥宇高速飆車釀成一死二傷悲劇,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認定他無串滅證或逃亡之虞,所犯過失致死罪為五年以下刑度,尚非最輕三年以上的相對重罪,不符刑事訴訟法羈押要件,諭知他廿萬元交保,但罕見動用二○一九年修訂的「防逃新制」,命簡男交出車輛、駕照、行照,避免繼續駕車,同時凍結他的不動產,以利被害人後續追償。
僅次於羈押的強大處分
防逃新制適用於「有羈押事由、但無羈押必要」案件,修法時,外界聚焦於以「電子腳鐐」監控被告,實際上同條文(刑事訴訟法一一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七、第八款規定「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與「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是僅次於羈押、威力仍強大的強制處分,不過實務上使用的案例不多。
過去檢警查扣車輛的理由,通常把它視為「證物」,本次檢察官罕見透過羈押的替代處分來扣車,除可保全證據,以利採證,還可避免簡男繼續開車危害公眾,有機會立下標竿。
此外,檢察官命簡交付行照與駕照,目的是「交保後不能開車」,以達宣示效果。
簡男家族有不少房地產,但本案為過失致死,非財產犯罪,檢察官無從主張房產是他的「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查扣,但簡男仍有脫產可能性,故凍結其不動產,既保住未來求償標的,也減少簡男落跑的機會,此可望成為檢察官未來辦案參考方向。檢察官近日將發函地政機關,禁止受理簡男的過戶申請案。
簡男均同意檢察官的強制處分,但交保後若違反禁制規定,例如拒絕交車、或企圖移轉不動產,檢察官若認定有羈押必要,也可能轉向法院聲請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