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人權公益都重要「權衡理論」不得已
警方在嫌犯鍾尚緯的住處搜出同款牛仔褲。(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張文川/綜合報導〕法律學理上有「毒樹果實」(有毒的樹,生出的果實也有毒)理論,意思是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汙染,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汙染的,不能被採納。
毒樹果實理論 司法有但書
我國司法並未全然採此理論,而是採用「法益權衡」等原則,例如通姦除罪化前,配偶「抓猴」時常有闖入民宅、命令裸身男女不能穿衣,以便強行拍照取證,法官通常以這些行為危害人權與法治之惡,高於通姦之惡,認定證物沒有證據能力,判被告男女無罪。
但實務訴訟容許配偶有一定的 「不貞蒐證權」,因為要搜集外遇證據有時並不容易,這些證據並非全都要排除,比如民事求償方面,有些法官會認為只要不是用強暴脅迫手段取得,侵害對方隱私的情況不是太嚴重,取得的證據仍有證據能力,比如偷拍對方LINE或簡訊內容等。
律師徐承蔭表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違法取得的證據,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但也有例外情況。刑訴法二○○三年參考日本「相對排除理論」與德國「權衡理論」,增訂第一五八條之四,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至於該如何判斷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徐承蔭指出,有違反法定程序的情節、違反法定程序的主觀意圖、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的種類及輕重等七項。
比如販毒是重罪,警方搜索有瑕疵,取證雖違法,但法官權衡後,有時會認定違法取得的證據有證據能力。他說,人權保障固然重要,公共利益也很重要,所謂「權衡理論」,或許是不得已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