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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公共利益大於惡煞人權/警違法取證 法官仍重判強盜

監視器拍到強盜穿著繡有鬼頭圖案的「鬼洗牛仔褲」(右圖);警方隨後在嫌犯鍾尚緯的住處搜出同款牛仔褲(左圖)。(資料照)

監視器拍到強盜穿著繡有鬼頭圖案的「鬼洗牛仔褲」(右圖);警方隨後在嫌犯鍾尚緯的住處搜出同款牛仔褲(左圖)。(資料照)

2022/03/06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伸張司法正義與保障嫌犯人權,如何拿捏?男子鍾尚緯打劫超商及揮刀割傷女店員,警方無搜索票、未徵得鍾男同意,就逕行搜索查扣三項關鍵證物;鍾男否認犯行,同時主張違法搜索查扣的證物無證據能力。法官審理認為,鍾男犯行危害社會不輕,員警雖違法但不嚴重,如果不採納證物的證據能力,讓鍾男逍遙法外,社會難以接受,也有害司法公平正義,依攜帶兇器強盜罪重判八年二月徒刑。

警無搜索票、未獲嫌犯同意

逕行搜索查扣三項關鍵證物

判決指出,三十九歲鍾男家境頗佳,卻於二○一八年十月間駕駛凌志汽車,搶劫苗栗縣一間超商,得手一千六百餘元與兩包菸,還割傷女店員手臂;監視器拍到他戴黑色手套,穿著繡有鬼頭圖案的「鬼洗牛仔褲」。

苗栗縣警三義分駐所鎖定凌志汽車,案發後四小時前往鍾男住處搜索,查扣黑色手套與鬼洗牛仔褲,以及車內行車紀錄器的記憶卡。

牛仔褲與黑手套可證明鍾男是超商監視器拍到的搶匪,記憶卡可證明他開車到超商附近,均為關鍵證據。

苗栗地院審理,鍾男否認犯行,反控警方做完筆錄,才要他補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他拒絕後被毆打踢踹。法官查出,鍾確實沒簽名,員警解釋當時沒帶「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鍾口頭同意搜索,事後反悔拒簽。

「警沒栽陷、違法不嚴重」

強盜鍾尚緯 判八年二月

一審採信警方說法,並認為鍾男被羈押當天胸部一小處瘀青,如被刑求,傷勢不會如此輕微,將鍾男判刑八年二月。鍾男上訴二審,堅稱被刑求及警方違法搜索,也仍否認搶超商,表示開車到超商旁,是想找朋友。

台中高分院認定無刑求,但警方確實違法搜索,認為警方搜索前沒有說明搜索用意與原因、沒給鍾男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鍾男也未口頭同意搜索,警方事後要鍾男補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被鍾男拒絕,可見員警搜索扣押有瑕疵,不符法定程序。

不分情節一律否定證據

法官:難以被社會接受

但法官強調,違法搜索取得的證據,若不分情節,一律否定證據能力,讓嫌犯逍遙法外,將背離國民感情,難以被社會接受,並有害於審判的公平正義。

本案警方沒有對鍾男栽陷、嫁禍,違法情節不嚴重,鍾男持刀強盜傷人,強烈危害公眾生命安全,如果僅因蒐證疏忽,就排除證物的證據能力,將導致國家無法對鍾男行使刑罰權,依此認定三項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仍將鍾男重判八年二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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