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話題》防違法 應緊急搜索 事後報准
監視器拍到強盜穿著繡有鬼頭圖案的「鬼洗牛仔褲」。(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法律規定,沒有搜索票前提下,如果「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例如屋內有人喊殺人、救命,以及檢警認為情況急迫,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被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時,仍可逕行搜索,並於三日內陳報法院。
以本案來看,警方趕到鍾男住處,當時鍾男已非現行犯,且拒絕「自願性同意」,但他才剛犯罪,緊急湮滅證據是有可能,員警實務上作法,可以「證據有被湮滅,具急迫性」等理由緊急搜索,但必須詳細說明搜索用意與原因,而不是搜索後要求補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且要在三日內報告檢察官及法院(鍾男案件未報檢院),才是符合程序作法。
現今警方街頭盤查時,也時而可見「給我看一下好嗎?」「你說沒吸毒,那麼可以打開車廂,給警察看一下嗎?」等語言技巧,取得嫌疑人的「自願性同意」,藉此符合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