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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少東偷拍無罪/律師︰沒拍到可用社維法裁罰

旅店門縫偷拍房客,飯店少東逆轉無罪。圖為模擬情境照與新聞本案無關。(記者蔡清華攝)

旅店門縫偷拍房客,飯店少東逆轉無罪。圖為模擬情境照與新聞本案無關。(記者蔡清華攝)

2022/02/11 05:30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一家旅店的黃姓少東,前年被投宿的房客捉到,以手機伸入房門下方的門縫意圖偷拍,雖然警方檢視手機,並未發現偷拍內容,橋頭地院簡易庭仍依妨害秘密罪處拘役四十日,檢方認判刑過輕提上訴,橋頭地院則以妨害秘密罪未處罰未遂犯為由,改判無罪。

律師葛光輝表示,本案關鍵在於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認定被告已拍到他人隱私內容,但不代表只要沒拍到就沒事,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於臥室、浴室廁所等只要有窺視動作就成立,最高可罰六千元。另,被害人也可主張民事侵權求償救濟。

判決指出,黃男為高雄市一家被評等為三星級旅館的負責人之子,仍是大學生的他,平時協助該旅館的營運,前年八月二日晚間,王男與友人前往投宿一二○五號房,當晚七時十五分許,黃男趁四下無人之際,將其手機鏡頭,從房門下方的門縫伸入。

房客發現有異,王男光著身子衝出房門,但已空無一人,著裝後到櫃檯質問正在操作電腦的黃男並報警,警方到場黃坦承意圖偷拍,但辯稱:當天剛把手機伸進去就被發現,來不及開啟手機畫面,未看到任何影像就離開,警檢視手機,也未發現相關偷拍內容。

黃姓少東曾尋求與房客和解被拒,橋頭地院簡易庭依妨害秘密罪處拘役四十日,得易科罰金四萬元。 檢方認為判刑過輕提上訴。

橋頭地院合議庭認為,被告雖坦承偷拍犯行,但無證據顯示被告已窺得偷拍內容,被告著手實施窺視行為,但尚未發生侵害他人隱私的結果,妨害秘密罪既未處罰未遂犯,於是改判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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