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非全從事公職 受訓津貼意見兩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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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通過「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草案規劃學員受訓期間可領津貼,是否具正當性,將是最大挑戰。
法官與檢察官現透過司法官特考選用,通過筆試的考生先進入司法官學院,接受為期兩年的學科與實務訓練,因未來將投入公職,故受訓期間每月可以領四萬三三五○元津貼。
法制人員視機關不同而有高考與地方特考,通過者須接受四個半月的訓練才能上線服務,受訓期間亦有津貼。
律師則要通過律師高考,合格者先至全國律師聯合會接受一個月訓練,接下來五個月自行尋找律師事務所實習,有的事務所敘薪、有的不給錢、有的還反向收費,經過五個月實習後可獲得證書。
現行律師實習 有些還須付費
新制把司法官、律師、法制人員的考試合而為一,通過筆試者,統一進行為期一年訓練,國家不只支出訓練經費,還額外給予每人每月津貼,但他們取得律師證書後,因為司法官名額有限,因此九成以上均成為執業律師,僅一成會投入司法官等公職,因此津貼的正當性,預計會面臨嚴格挑戰。
以每年受訓人數初估一千人、每月津貼三萬餘元概算,一年就要編列三億餘元給學員,還不包括其他支出。
究竟該不該給予學員津貼?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陳彥希解釋,一派認為律師法規定,律師每年要有一定比例的公益服務時數,給其受訓津貼不為過;另一派則認為,律師從事私人商業行為,領取津貼的正當性十分薄弱。
新制須實習一年 沒津貼負擔重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指出,法律要求考生通過考試後,須實習一年才獲得律師執照,許多考生在大學時已背負沉重學貸,要他們再接受一年無薪資的訓練,可能會影響報考意願;此外,若這一年期間改以學貸補助,亦會增加其負擔。
律師廖芳萱認為,因為多數人將來是當律師,納稅人不只要支付其訓練費用,還要給予津貼,並不合理,且沒有返還機制。建議,應該增加司法官受訓津貼,提高律師參加遴選司法官的誘因,才是較務實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