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興訟逾60起 認定濫訴判罰2萬
2021/12/28 05:3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張姓男子因為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被駁回,持續長達十年的官司訴訟尋求救濟。圖為示意照。(記者李立法攝)
張姓男子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被駁回,過去十年來打官司,不斷提起上訴、再審、國家賠償等,包括法院審結及還在審理中的案件已超過六十件,一再敗訴被駁回又提起訴訟,屏東地院認為已達濫訴程度,為避免濫訴浪費司法資源,首度依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判罰張男兩萬元。
申請繼承被駁回 不斷濫行提訴
張男二○一一年間,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繼承登記,地政機關認為不符民法相關規定駁回,張男從此展開長達十年的官司訴訟,張男一再敗訴仍不死心,甚至提起再審及國賠。
張男最近一次提告的國賠案敗訴被駁回後,屏東地院法官認為,張男一再以相同理由興訟,遭駁回後即提起再審,已審結案件高達五十三件,審理中的也約有十件,地政機關駁回張男申請依法有據,張男卻不斷濫行起訴,已達民事訟訴法所稱「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程度,應判處罰鍰兩萬元,可上訴。
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 地院判罰
「濫訴」是指原告的起訴在主觀上具不當意圖,在客觀上欠缺事實及法律依據;立法院去年十二月三十日通過民事訴訟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於今年一月二十二日正式實施,規定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包括原告起訴是基於騷擾被告、法院,或欠缺合理依據、阻礙被告行使權利等目的,法院得對實質上有濫訴行為的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最高可各處十二萬元罰鍰,還要負擔被告訴訟費用。
律師表示,張男被依濫訴判罰兩萬元,若被告求償律師費或旅費等,張男荷包恐再失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