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 郵購、訪問買賣 均享7日鑑賞期
2007/08/20 06:00
未具名讀者來信問:
我打算購買一套補習光碟給孩子學習,但業務員說沒有鑑賞期,合理嗎?另,若透過銀行分期付款購買,萬一對方倒閉,消費者可以止付嗎?如果中途小孩不看了,業務員說不能停止契約,請問這樣合法嗎?
胡峰賓律師答:
消費者買受物品若透過「郵購買賣」,也就是消費者商品資訊是透過電視、廣播、報紙、傳真、型錄、電話或網路等取得,消費者並未實際接觸物品,僅憑這些資訊購買,消費者可依消保法規定,可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如果是「訪問買賣」,也就是推銷員未經邀約直接到消費者的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的買賣行為,消費者同樣可以在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
但若是一般的買賣,就沒有這樣的特別保護規定,除非商品有瑕疵或沒有當初所說的保證效用,否則不能解除契約,因此補習光碟如果是透過郵購買賣或是訪問買賣所買入,才能在七日鑑賞期內解除契約,否則難以解除契約。
另外,有些商品除了消費者與商家成立買賣契約外,另成立消費性貸款契約,由消費者先行向銀行貸款支付買賣價金,日後再分期償還給銀行,由於契約是由消費者跟銀行訂定,銀行僅就消費者所要求提供借款金額,至於消費者跟商家間是否有債務不履行等糾紛,與銀行無關,消費者不能以此拒絕還款。
如果中途小孩不看了,因買賣契約生效,消費者仍有給付價金義務,在商品無瑕疵情況下,僅憑小孩不想看了,並無法解除契約,一旦訂約後均有法律上效力。(胡峰賓法律事務所律師胡峰賓解答,記者林俊宏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