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認錯賓士車款不稀奇」淫團首腦無罪 上級審打臉

台南地檢署上訴指出,多數人買不起賓士車,也不會對賓士有研究,連檢察官自己也分不清楚C二五○跟C三○○的差別,如何強求少女了解?(資料照)
組少女應援團 「試車」誘賣淫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從事色情業的男子張浡紳組成「少女應援團」,先誘少女「試車」,再引誘她們賣淫。台南地院認為少女指證載送她們的賓士車款「不對」,及供詞有出入,將張男判決無罪;檢方上訴認為「連檢察官都分不清楚賓士C二五○跟C三○○的差別」,如何強求少女懂得分辨?台南高分院認定此說有理,逆轉認定張男觸犯兒少性剝削條例罪,將他判刑四年二個月;張男未上訴後定讞。
載出門賣春 不斷更換車輛
全案是四年前警方追查一件少女援交案時,查出張男五年前操控仲介三名高中少女賣淫。張男很小心,開車載少女賣淫時,不斷更換車輛、LINE帳號與名稱,而且他利用飯店房間當工作室,飯店業者為了業績,也答應他不留出租資料,讓他長期租用;但仍被警方查獲。
檢也分不清車款 少女怎懂
張男四年前犯下的仲介賣淫被判有罪,但他對五年前操控本案的三名少女賣淫案,堅不認罪。一審台南地院審理時,雖少女指述張男犯行、張男暱稱及張男使用賓士車等情,但有些供詞不同;至於飯店經理證實張男長期租用房間,但租用時間是二○一七年,非發生本案的二○一六年。
一審法官陳川傑認為少女無法提供更多積極證據,而少女指稱張男駕駛賓士C三○○,也與張男拿出權利車讓渡書的車款是C二五○不同,不足以認定張男有罪,依此判決無罪。
二審逆轉 判四年二月
台南地檢署上訴指出,多數人買不起賓士車,也不會對賓士有研究,連檢察官自己也分不清楚C二五○跟C三○○的差別,如何強求少女了解?少女對張男的暱稱、車輛等供詞有出入,應是調查時距離案發當下過了很久,記憶難免有出入。台南高分院綜合證詞等證據,認定張男有罪,改判四年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