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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日日shoot》帶隊女老師涉過失致死 可囚5年 20萬交保

蘇姓老師前往分局製作筆錄。(記者吳昇儒翻攝)

蘇姓老師前往分局製作筆錄。(記者吳昇儒翻攝)

2021/10/18 05:30

天大地方自然公司負責人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刑責待釐清

〔記者楊國文、吳昇儒/綜合報導〕「大方體驗自然營」活動造成重大死傷,法界指出,負責第一線的帶隊女老師,甚至若實際參與體驗營活動規劃、執行的工作人員等人,恐將涉及刑法過失致死罪嫌,最重可處五年徒刑,至於主辦單位「天大地方自然公司」的負責人,則須視其和死傷意外有無「因果關係」而定,若有「應注意而未注意」致造成本案死傷結果,將觸犯過失致死罪;觸犯過失致死罪的被告,另須負起民事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林曜辰律師表示,依目前的事證顯示,體驗營舉辦前,氣象已預告天候狀況不佳,應該事前可以改期出發或出發後當機立斷更改路線等做法來因應,此外,體驗營疑似未準備救生衣、護具等安全防護措施、聘請專業救生員陪同,以防止意外發生等,帶隊者或實際參與體驗營的工作人員,很可能須負起過失致死刑責。

至於公司負責人是否有過失致死刑責?林曜辰、張立業律師均認為,小公司、大公司的差別甚大,若是大公司的負責人,通常不可能參與到某些部門的活動或議案,因此,應以公司負責人和此死傷案有無「因果關係」而定。

林曜辰律師也指出,在股東方面,若僅單純出資擔任公司股東,未涉及實際參與體驗營活動的規劃、運作,應沒有過失致死罪的責任。

在民事侵權賠償部份,林曜辰、張立業均指出,凡是涉嫌過失致死罪嫌的公司負責人、帶隊者等人,都難逃遭追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因為可能被認定在這場死傷意外具有「共同疏失」,或者公司負責人雖然未被認定涉過失致死罪責,但依民法第一八八條的「僱用人的責任」規定,都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而帶隊老師蘇秋雅,檢方複訊後以二十萬交保並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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