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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拿做工的榔頭砸頭 也不算重傷害?

砍人的「狼牙棒」,外觀上有點狀的血跡痕,並散布於金屬三角片上,一部分的金屬片變形;棒體全長48公分,棒體前2至32公分,遍布金屬三角片,周圍有5排、每排12個金屬三角片,各金屬片高度為3公分、各端點尖銳且邊緣鋒利。(資料照)

砍人的「狼牙棒」,外觀上有點狀的血跡痕,並散布於金屬三角片上,一部分的金屬片變形;棒體全長48公分,棒體前2至32公分,遍布金屬三角片,周圍有5排、每排12個金屬三角片,各金屬片高度為3公分、各端點尖銳且邊緣鋒利。(資料照)

2021/09/29 05:3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新北市朱姓少年等2人遭陳姓男子持宮廟器具狼牙棒打傷頭頸,一審以狼牙棒為「宗教彰顯神威之用」,非以傷人為目的等理由,依普通傷害罪輕判陳男。法界對此判決看法不一,有人認為法官依被害人傷勢結果論刑,符合審判實務經驗;另有人認為攻擊部位及動機應一併納入考量,而不能只以傷勢來判斷,至少應以重傷害未遂論罪。

反對判決:應考量攻擊部位、動機

曾任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表示,日前桃園地院有法官審案時,拿鐵棒敲自己的頭,以此判斷鐵棒是否可作為凶器;若以本案來說,狼牙棒本身就是鋒利器具,客觀上朝頭頸等人體要害部位攻擊,就算沒有真的將被害人打成無法回復的重傷,但仍有重傷害的不確定故意。

翁偉倫指出,從被害人傷勢照片來看,頸部及臉頰疤痕明顯,顯見被告拿狼牙棒攻擊被害人要害部位的事證相當明確,即使沒有造成被害人重傷的結果,但被告朝人體頭頸部位的行為,可預見被害人可能產生嚴重傷勢,檢方起訴重傷害未遂並非沒有道理。

律師丁昱仁表示,一個物品的用途本來就有很多種,不會只限定用於宗教等特定用途,倘若有人拿做工的榔頭攻擊別人頭部,難道也能以榔頭的使用或設計,並非以傷人為目的等藉口脫罪?何況本案出現的狼牙棒,外觀明顯鋒利,朝頭頸部位揮打,難保不會出現嚴重且無法復原的傷勢,本案僅依普通傷害罪論刑,的確是輕判。

支持判決:綜合審酌 符合實務

律師周武榮有不同看法,他表示,類似的傷害案件,法院都會審酌被告的客觀行為及使用的武器,並根據事發源由及被害人傷勢狀況,來綜合判斷被告傷人的動機是否構成普通傷害罪或符合重傷害罪的標準,以此案而言,被害人最終的傷勢為輕傷,依普通傷害罪論刑符合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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