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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牙棒打到頭破頸裂 法官:彰顯神威非傷人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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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05:30

普通傷害罪定讞 檢方不服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陳姓陣頭前年在新北市深坑區持宮廟器具「狼牙棒」攻擊2名16歲少年頭部成傷,狼牙棒上的三角鋼片還在少年臉頰及頸部留下大面積駭人傷疤,檢方依重傷害未遂罪起訴陳男,一審台北地院法官認為狼牙棒屬「宗教上彰顯神威之用」,非用來傷人器械;二審高等法院也以2少輕傷,僅依普通傷害罪輕判。因本案2審定讞,台北地檢署雖不服,只能尊重判決,判決引發法界熱議。

被害人臉頸留下駭人傷疤

北檢主張,2少中的朱姓少年,傷勢多集中頭頸,陳男所持狼牙棒上的三角鋼片鋒利,朝頭頸攻擊可預見可能造成重大傷害;朱少臉頰有多處開放性傷口,長達15公分,左頸也有7公分傷口、右側後胸壁及左上臂也有傷,陳男應構成重傷害未遂罪。

朱少家屬指控,急診室醫師檢傷時,有說頸部傷口只差0.7公分就恐傷及主動脈。朱少的告訴代理人余韋德昨表示,依最高法院見解,應以被告下手部位、輕重來認定有無殺人故意或重傷害故意,僅以未傷及主動脈判定只有普通傷害故意,尚嫌率斷。

棒身環繞五排三角鋼片

北院法官認為,朱少在法庭上所述被砍1、2刀,所以造成多處外傷,是因狼牙棒上的三角鋼片導致;根據醫院函覆,朱少診斷書上未提及其傷勢差0.7公分就傷到主動脈等字句,故檢方舉證不足、依「事證有疑,自當利歸被告」等由,改依傷害罪論處。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法官:輕傷不到重傷害未遂

高院法官也以被害人僅輕傷,認定不構成重傷害未遂,維持一審判決,對朱少受傷部分,依普通傷害罪判陳男6月徒刑;陳男攻擊邱少部分雙方和解,判刑2月,合併應執行7月、可易科罰金確定。

法院當初勘驗陳男攻擊用的狼牙棒為紅色木質,長48公分,棒體環繞5排、每排12個金屬三角片,各金屬片高度為3公分,端點尖銳、邊緣鋒利;不過一審認為,陳姓被告雖拿狼牙棒犯案,但狼牙棒為宗教上彰顯神威之用,並非以傷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與一般刀械鋒利程度有別。

受傷的朱姓少年,臉頰及頸部留下駭人的傷疤(讀者提供);砍人的「狼牙棒」,外觀上有點狀的血跡痕,並散布於金屬三角片上,一部分的金屬片變形;棒體全長48公分,棒體前2至32公分,遍布金屬三角片,周圍有5排、每排12個金屬三角片,各金屬片高度為3公分、各端點尖銳且邊緣鋒利(資料照)。

受傷的朱姓少年,臉頰及頸部留下駭人的傷疤(讀者提供);砍人的「狼牙棒」,外觀上有點狀的血跡痕,並散布於金屬三角片上,一部分的金屬片變形;棒體全長48公分,棒體前2至32公分,遍布金屬三角片,周圍有5排、每排12個金屬三角片,各金屬片高度為3公分、各端點尖銳且邊緣鋒利(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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